6.家庭伦理

基督关于婚姻和离异的教理

在山中圣训中耶稣讲到:「你们一向听说过:『不可奸淫!』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又说过:『谁若休妻,就该给她休书。』我却给你们说: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奸污;并且谁若娶被休的妇人,就是犯奸淫。」(玛5︰27-32)

这里救世主首先指出了能导致肉体上的罪和违背夫妻间忠诚的原因:这些原因来自于人的内心,来自于邪恶的看着别的妇女的目光。除此,主原则地反对离婚,除了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中有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

又一次,法利塞人问耶稣:「许不许人为了任何缘故休自己的妻子?」引用圣经中关于人的创造祂回答:「你们没有念过:那创造者自起初就造了他们一男一女?」并陈述了创世纪中的话︰「为此,人要离开父亲和母亲,依附自己的妻子,两人成为一体……(创2︰24)为此,凡上帝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法利塞人不甘休继续问︰ 「那么,为什么梅瑟还吩咐人下休书休妻呢?」(申24︰1)耶稣回答到:「梅瑟为了你们的心硬,才准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如今我对你们说:无论谁休妻,除非因为姘居,而娶另一个,他就是犯奸淫;凡被娶的,也是犯奸淫。」(玛19︰3-9)

这种处理方式甚至对于救世主的门徒甚至都太严格了(玛19︰10)。同时基督所训导的关于婚姻的戒规,教会是按照原样来遵守的。教会典章是依据婚姻关系的唯一性和不可撤销性的设想。只有因为有救世主所讲的原因,离婚才能被允许,或者因为其他几个少数原因,一方或者双方维持婚姻成为不可能的了(94)。

第二次或者第三次婚姻只有在配偶一方去世才被允许,或者在其他的教会规定的特殊情况才可以(95)。但对于神职人员来说,在任何情况下,第二次婚姻都是不可能的。

家庭——「小教会」

在基督教传统里,家庭被理解成「小教会」。这种概念是建立在使徒保禄的教理上的,他称他那时的基督教家庭为「家内的教会」(罗16︰4、格前16︰19、哥4︰15)。在不同年代的基督教家庭被召唤来把理想的爱付诸实施,而这些爱是他们在教会里通过读圣经学会的。夫妻双方被召唤来将家庭生活建立在坚实的福音所传的道德教理上。

基督徒的婚姻联结是在「主内」的联结。使徒保禄写到:「然而在主内,女不可无男,男也不可无女,因为就如女人是出于男人,同样男人也是藉女人而生;但一切都出于上帝。」(格前11︰11-12)

对于每个家庭来说上帝特别的恩典就是孩子。在圣咏里是这样说的:「的确子女全是上主的赐予,胎儿也全是祂的报酬。」(咏127︰3)救世主是这样讲孩子出生的喜悦的:「妇女生产的时候,感到忧苦……既生了孩子,因了喜乐再不记忆那苦楚了,因为一个人已生在世上了。」(若16︰21)

坚持每个人生命的绝对价值,基督教道德观坚决禁止堕胎,并视之为谋杀。出生权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不管取消谁的出生权,从教会的观点来看都是严重的罪,担责的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同谋(96)。

用具有堕胎作用的避孕药物也是严重的罪(97)。

在正教会传统里,婚姻被看为男和女的联结,是建立在相爱的基础之上,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生育和培养小孩。任何在现代社会流行的「替代」模式的同居,都不能认为是婚姻,都不可能得到教会的祝福。

 


94) 在《俄罗斯正教会基础社会理念》(X︰3)中,离婚的理由除了通奸和其中一方已经有了新的婚姻外,还提到了:丈夫或妻子脱离了正教会;反自然的恶习;没能力过夫妻生活,婚前就有或故意自残的后果;患了麻风病或梅毒;长期无消息的失踪;被判刑,失去一切权利;不可治愈的严重心理疾病;一方恶意不理另一方;患了艾滋病;被医疗证明了的长期的酗酒和吸毒;妻子在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堕胎。

95) 在《俄罗斯正教会基础社会理念》(X︰3)里强调:「离婚作为一种极端手段,只有夫妻双方的行为触犯了教会认定离婚的理由」。而且,「如果婚姻的破裂已既成事实,特别是双方分开居住,家庭的恢复被认为是不可能的了,因着教父的同情,教会离婚才被允许。教会绝对不鼓励二婚。而且在正式的教会离婚后,根据教典,只允许无错的一方二婚。那些导致婚姻破裂有错的一方只有在忏悔和完成一定惩罚后才被允许,这些需与教典规则相符。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第三次婚姻才被允许,按照大圣巴西略的规条,惩罚的日期要加长」。惩罚的形式是教会机构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制定的。

96) 教会对堕胎的态度参见《俄罗斯正教会基础社会理念》(XII︰2)。

97) 《俄罗斯正教会基础社会理念》(XII︰3)里这样讲:「有些避孕药实际上具有堕胎的功效,人为的扼杀了胚胎的早期生命,据此这就适用于堕胎的判断了。有一些材料并不是扼杀怀孕的生命,在任何程度上都不能与堕胎等同起来。在界定了对非堕胎的避孕工具的态度后,基督徒夫妇应该记住,人类的延续是上帝设定的婚姻连接的主要目的之一。由于自私故意拒绝生孩子将使婚姻失去价值,无疑是一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