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旁边有一个痛苦的人谁也不能享受真正的幸福。但世界上完全的孤单是与我们的天性是相矛盾的。圣经里讲在创造了第一个人之后,上帝讲:“人单独不好”(创2:18)。这样单个人的幸福与人类社会的福乐是有联系的。但要记住社会是与个人不同,是不具有上帝的形像的。与个人相比,社会是处于第二位的。尽管有时候总体的福乐需要牺牲一些个人利益的,但个人的基本需求是高于任何集体福乐的。
就像人在追求某个目标时,需要内部的自我安排那样,对于追求集体福乐的一群人的团体来说,也需协调自己的行动和分配力量。目前最为普遍的人类社会的结构形式是国家。为了能让国家实行自己的功能,组成国家的人需要将自己的一部分独立性给予别人。使用这些被委托的补充权利之制度被称作政权。
人们经常不能控制天性所给予他的东西。在获得超越他天性能力的政权之后,他获得了一个工具,这个工具可以给周围的人带来好处,也可能给许多人带来伤害。古代许多民族认为他们统治者的政权是神圣的而不受监管的,甚至豁免于道德责任。圣经虽然承认政治政权对保护社会免于极端退化所起的积极作用,但否认了国家是某种神圣物。圣经里在描绘从社会结构的简单形式到国家机器的转变时,用的是灰暗的语气:“你们必要因你们所选的君王发出哀嚎”(撒上8:18)。
后来的基督教统治者经常不能避免把自己的政权看成是某种神圣的东西这种诱惑。这与基督教教理产生根本矛盾,真正的权力只是属于上帝的:“因为上主是我们的判官,上主是我们的立法者,上主是我们的君王,祂必拯救我们”(依33:22)。中世纪欧洲的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写到:“人类的法律能获得律法特征是由于它与公义理智相符,从中可以得出,它从永恒的律法中吸取了力量。它在多大程度上远离了理智,就应相应地宣称它的非正义性,因为它已不能反映律法概念,而是成了强暴的形式了”。国家不但不具有某种神圣地位,甚至都不具有个人所拥有的主体性。它只不过是社会服务的体系,其唯一的功能是让公民的生活变得更舒适和更安全。有可能的是,会有一天人们会想出另外一个社会互动体系,来代替国家本身。